章程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CM Educational Foundation,简称成中医基金会,英文缩写为CDUTCM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为推动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成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出

  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成都市教育局

  本基金会住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助;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设立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

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人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需要特殊帮助的教职工;资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服务社会;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教师在境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9人至17人(单数)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基金会聘请若干荣誉理事、名誉理事。

十一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和较强能力者,可成为本基金会的理事人选。

第十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学校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运作项目;

6. 属兼职理事,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及时向理事会请辞。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十一)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  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  理事如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表决,或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理事意见,但不得对会前未列入议题事项做出表决。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拟提交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审定落实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应向理事会报备。

二十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任。

二十一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二十二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为。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有下列第二、三、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事:

(一)担任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因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员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三十一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五)本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建议各执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本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人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需要特殊帮助的教职工;

(三)资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境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10%。

四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五十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学校奖学、奖教、助学等项目;

(二)资助学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等项目;

(三)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7月6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