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9-17名理事(单数)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和较强能力者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学校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运作项目;

6. 属兼职理事,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及时向理事会请辞。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十一)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组织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如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表决,或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理事意见,但不得对会前未列入议题事项做出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拟提交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审定落实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应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为。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  理事会成员为全体理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议题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案,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审核,报理事长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