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9-17名理事(单数)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和较强能力者。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学校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运作项目;
6. 属兼职理事,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及时向理事会请辞。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十一)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组织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如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授权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表决,或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理事意见,但不得对会前未列入议题事项做出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拟提交理事会决策的事项,审定落实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应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为。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为全体理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议题提交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交理事会会议的议案,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审核,报理事长确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